志愿兵役制 基本解释
解释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志愿兵役制 其它解释
志愿兵役制是公民自愿参加军队,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通常是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和其他正义战争中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新中国成立后,到1955年,继续沿用志愿兵役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同时规定:“志愿兵服刼役的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