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口税 基本解释
解释旧中国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内关税。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另缴2.5%的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这种代替内地关、卡应征的各种捐税称“子口税”。子口税的开征,始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其目的为便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1931年,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子口税 其它解释
子口税亦称“子口半税”。近代中国对洋商征收的一种内地关税,是外国强加于中国的一种内地税制。“子口”是相对“母口”而言。“母口”是海关所在口岸,“子口”是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子口税是一种代替内地关、卡应征的各种捐税、厘金的税收。始于1858年英国迫使清政府通过的中英《天津条约》。条约规定英商运入中国的货物,或从中国运出的土货,除纳一次5%的进出口关税外,在内地只须于所经第一关 (常关) 缴纳2.5%的子口税,即可畅行全中国,不另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