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是为人民服务不求回报的一种通俗讲法。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公益一词出现于什么时候。
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在“公益”一词出现之前,用的更多的是“慈善”一词。
公益是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公益活动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产物,是公民参与精神的表征。公益活动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在组织公益活动时,要遵循公德、符合公意,努力形成参与者多赢共益的良好氛围。因而,公益活动至少应包含公民、公共、公德、公意和共益等五个要素。
与流行说法不同,“公益”一词并非是五四运动(1919年)才在中国出现的。“公益”一词至迟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而且,在五四运动之前的20世纪初已经有很多以“公益”为名的社团,如禁烟公益会。
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公益(Istis1ah)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马立克教法学派辅助立法、司法原则。阿拉伯语“伊斯提斯拉赫”的意译,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亦称“麦斯莱哈”(Maslahah)。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例如,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基萨斯)的限制,而将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此方法、原则系对公认的类比方法一种有条件的保留,只限于特殊情况下运用,它反映了重视当地民俗习惯的古代麦地那法学派的司法传统。
现代的公益,是人人参与的公益,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们通过各种公益活动、公益基金、公益网站等途径,通过直接参与、捐赠、公益广告、公益歌曲等方式参与到公益中来。在中国古代,倡导日行一善,就是每天做一些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更多的人,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现代的公益,是结合信息化技术,通过网络的传播,人们通过网络参与公益活动,真正实现高速,面广的效果,通过各个地方各种人的协作,让世界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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