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区限放区域: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
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五、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七、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八、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十一、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十三、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四、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五、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十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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