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将金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卫二路、南至杭州湾开阔水域、西至卫九支路、北至沪杭公路,含上述路段);
(十)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东至新卫高速公路—卫六路、南至沪杭公路、西至浙江省界、北至沈海高速公路,含上述路段);
(十一)上海碳谷绿湾产业园东部(东至天华路、南至沪杭公路、西至求真路、北至共创路,含上述路段);
(十二)漕泾镇工业区(东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展业路、西至亭卫公路、北至平业路,含上述路段)。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5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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