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9万+粉丝的“抖音一哥”被打假,责任在谁?

日期:2022-11-22发布:www.qubaike.com

9999万+粉丝的“抖音一哥”被打假,责任在谁?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张晓阳】

2022年11月12日,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消息,称知名抖音网红“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的破壁机标注功率300W、实际仅为105W,绞肉机标注功率300W、实际仅为120W,参数严重虚标。

王海表示此举属于欺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小杨哥应当对购买了这台机器的所有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399元的售价和6.8万台的销售量意味着小杨哥需要退还2713.2万元价款并赔偿8139.6万元惩罚性赔偿,一举超过快手网红辛巴假燕窝事件中7971.4万元的天价赔偿。

王海爆料破壁机产品存在以次充好问题。图源:红星新闻

截至目前,“疯狂小杨哥”在抖音的粉丝数已达9999万+,可谓是“抖音一哥”。按照第三方监测数据,小杨哥长期居抖音直播带货月榜前三,由于其自带的巨大流量,该事件迅速引爆全网,引发网友热议。笔者作为长期深耕消费品合规领域的律师,借着此次王海打假小杨哥事件,谈一谈直播平台责任与中国消费者集体诉讼这两个重要问题。

多个维度的直播平台责任

类似抖音、快手在内的直播平台,为直播带货的个人和公司提供了从事直播营销、销售的虚拟网络空间,是直播生态链中居于中间位置至关重要的一环。

不同于3G时代以图文展示为主要形式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所采用的视频直播方式具有实时连线、不易捕捉固定等鲜明特点。基于此,在直播这一形态方才兴起之时,就存在着直播平台监管方式无法落实而要求减轻监管力度的声音。但是,随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直播平台的责任界定标准已经日渐清晰,特别是就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带货行为的监管义务而言,直播平台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直播平台有义务与直播间运营者(也就是小杨哥所属的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对直播营销的商品、服务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其次,虽然直播平台并不可能对平台内的所有直播活动进行审核,但是当直播平台为直播活动、直播营销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付费导流、宣传、推广等服务时,直播平台便同时也符合了《广告法》所定义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角色, 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再次,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也开设有电商平台,很多直播带货的商品也正是展示、陈列在直播平台的电商平台上,此时直播平台也符合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应当履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不论是作为直播平台,还是同时作为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均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核查,一经核实或有重大风险者,直播平台应当果断采取关闭直播间、下架商品、屏蔽链接、弹出警示窗口、发送警示信息等必要措施,否则,直播平台将面临与直播间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法律风险。

从我们代理有关案件的实践经验来看,只要直播平台能够做到及时核实、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基本能够避免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直播平台不可能对平台内的所有直播带货商品进行审核、查验,但我们仍然建议直播平台建立有效的抽查机制,并对疯狂小杨哥、辛巴、薇娅、李佳琪这类关注度超高、交易量巨大的直播带货网红予以重点关注。

“疯狂小杨哥”直播截图

有待完善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使用“集体诉讼”这一用语,与之接近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具体到消费者维权领域,《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即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检察院等有关组织、机关代表在同一事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众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所针对的通常限于食品药品等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的严重问题。

比如,在快手直播带货网红辛巴假燕窝事件中,既有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行行动,也有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身影,后者代表全体受害消费者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所举办的“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新闻发布会亦引起了广泛关注。

但是,我们认为,相对于层出不穷的直播带货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相当大的缺陷,无法满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的。

根本原因是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既非政府部门,又非盈利的企业法人,缺乏积极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动性,无法满足日常大量出现的消费者维权需求。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立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制度,探索由律师征集受害消费者并代理起诉索赔的可行性。从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这一方面的尝试目前仍然很少,我们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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