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医美”服务!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审)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高枝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学校应当防控校园欺凌……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记者注意到,对于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校园欺凌、网络沉迷、未成年人“医美”等热点问题,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均予以回应。
鼓励学校寒暑假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体育设施
为了让孩子均衡发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仅如此,学校还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部门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教学内容。面向未成年学生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学生年龄、身心发展阶段、认知特点等相适应。
为避免或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学校将为学生开出“心理处方”。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日常心理辅导与咨询;也可以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合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修订草案还提出,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校内体育设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进行“医美”提出了新要求。违者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还有文身服务。修订草案提出,违者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剧本杀、密室逃脱不得在“上学日”对未成年人开放
近年来颇受年轻人喜爱的剧本杀、密室逃脱,也对未成年人提出了相应的限制。修订草案提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此外,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行为也不被允许。
网络产品及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
为了让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触网”,修订草案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同时,还应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沉迷”也被写入了修订草案的条款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为了保护孩子的隐私,还应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
“防控校园欺凌”写入修订草案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校园安全,记者注意到,“防控校园欺凌”被写入了修订草案中。
修订草案特别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未成年学生、幼儿在校及在园的合法权益。例如,学校、幼儿园应当防控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和矫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入校及入园指导、民警巡逻等方式,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秩序。
依托12345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本市将有“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修订草案提出,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和报告,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专席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此外,本市还将依托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等咨询服务。
政府部门将制定“家庭监护指引”提供教育指导
修订草案提出,市民政部门可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网信等部门以及相关群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家庭监护指引并向社会公布,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指导。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例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写或者采用家庭教育指导读本;或是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亦或依法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社区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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