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城市建成区内划定的禁放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城市建成区内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葛城街道辖区:美都香榭幼儿园至木碗厂段滨江路;滨河水岸小区至四塘坝(秦巴生态城正对面)段滨江路。
2、复兴街道辖区:四桥头至碧桂园小区入口处段滨江路;县法院至秦巴生态城段滨江路。
三、限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2023年2月5日(元宵)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余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我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禁止燃放孔明灯。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023-59222355(县应急局)。
八、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口县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
(图源:城口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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