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海兴县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海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海兴县中心城区实行常态化非营运车辆(含外埠机动车)2个尾号限行措施。
限行时间:
自2022年11月1日0时起,实行常态化限行。限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20时(不含法定节假日)。
限行区域:
海中路(含)、兴民街(含)、海安路(不含)、兴顺街(不含)合围区域,其中不含海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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