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1.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标段K13+200(4号便道)-渝巫路-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路沿石闭合区域及路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二、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1、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2、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1、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由相关单位统一布点配送。
2、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3、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六、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2、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3、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5、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6、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7、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8、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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