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机构准入门槛高 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配套细则正式落地)
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规则,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正式落地。昨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印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机构准入门槛很高。具体要求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
权威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之所以提出这些要求,是为了挑选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进来。“服务养老是一件长期的事情,要谨慎一些,标准要高一些。”
这一说法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认同。一位小型寿险机构业务负责人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准入上应该“先严后松”。如果一些在经营风险、治理结构和整体规范上存在问题的公司参与进来,将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发展。
从通知内容来看,“一紧一松”的特征凸显——在严格机构准入的同时,产品准入较市场预期更为宽松。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一位小型寿险机构业务负责人表示,此前保险公司曾预期,只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最先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比之下,通知在产品范围上放宽了很多。这样各家公司能够根据自身产品开发能力和特点开发产品,供给更加多样化。
当然,通知在产品准入上也有明确标准。通知要求,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权威人士表示,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产品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的定位不太一样。除了提供资金增值功能外,还具有一定风险管理功能,可以提供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的保障责任,具体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但监管部门也不希望保险公司把这类产品设计得太复杂,而是应聚焦养老金的长期储蓄和长期积累。
此外,通知还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至此,公募基金、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细则均浮出水面。业内专家表示,随着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细则的陆续落地,一个运作安全、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个人养老金市场即将应运而生,这将更有效地满足我国老百姓的养老储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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