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保障方式
1、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科学确定。
2、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
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先诊疗后付费
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对救助对象应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确需使用超目录范围的,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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