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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