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范围及办理流程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宁夏户籍,不区分是否为本地户籍,由所在地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1.对家庭成员均为灵活就业人员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或封控(含静默)管理,暂时无法工作的困难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因病、因残、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4.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和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
5.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由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
6.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孤儿、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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