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30日电 29日晚,华策影视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2年7月9日,华策影视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公司对电影票房分账业务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2905.13万元、25181.78万元和26344.92万元。
警示函指出,华策影视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华策影视董事长赵依芳、总经理傅斌星、董事会秘书张思拓、财务总监陈敬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策影视、赵依芳、傅斌星、张思拓和陈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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