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补助申请条件
1. 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服务机构,且已在我市人社部门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完成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2. 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均在我市依法注册且在我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不能为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 服务机构、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三者的两两之间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且三者的两两之间不能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4. 每次调剂对接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调剂时间在15-90天,同时不得超过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5. 调剂前,每名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已在出借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
6. 出借企业、借用企业及调剂人员应当签订人员借用的三方协议;
7.同一名员工多次参加“共享用工”调剂的,该员工每个自然年最多纳入服务机构申领“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名单两次;
8. “共享用工”期间,调剂人员须按照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在借用企业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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