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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