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注:原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涞源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社区办居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下,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3.申请人单身情况下,35周岁以下不得申请,有重大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注:单身情况下,正常工作收入一般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2—1.5倍)
4.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0.8倍以下的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5.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涞源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下,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0.8-1.5 倍的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未婚;(注: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年龄由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未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2倍。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涞源县城区办以外的其他乡镇户籍;2、涞源县行政区外的户籍)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4.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后不具备申请条件。同时原申请人女性55周岁以后,男性60周岁以后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公租房申请人员)。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营业执照及入股经营行为,注册资金、入股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在符合保障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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