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通报郴州安仁县在外省返安人员中发现10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日期:2022-12-05发布:叶明贤

12月3日通报郴州安仁县在外省返安人员中发现10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谭某光,男,50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谭某光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30日

18:00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大巴车返安。

12月1日

5:00到达龙海交通咨询服务点,随后由服务点专车引导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2:周某淼,男,35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周某淼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8日

21:04从清远市乘坐G6128次列车(3车1F坐)抵达郴州西站。

11月29日

2:00从郴州西站乘坐转运专车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3:刘某甄,男,25岁,新疆和田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刘某甄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2月1日

14:00从新疆和田市自驾车(新RD7N66)抵达安仁县南湖交通咨询服务点。随后闭环抵达永乐江镇松山村委会对面安衡路小区家中。

感染者4:徐某花,女,60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徐某花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12:00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出租车(粤AL1801)抵达安仁县南湖交通咨询服务点。

15:10乘坐县转运专车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5:黄某波,女,42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黄某波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15:20从广州南站乘坐G1010次列车(15车厢07D号)抵达郴州西站。

18:00从郴州西站乘坐转运专车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6:陈某安,男,47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陈某安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21:04从广州南站乘坐G6128次列车(7车厢15座)抵达郴州西站。

11月30

15:30从郴州西站乘坐转运专车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7:李某,女,38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李某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2月1日

19:46从广州南站乘坐G6038次列车(05车07F座)抵达郴州西站。

12月2日

1:20从郴州西站乘坐转运专车闭环抵达龙海交通咨询服务点,然后闭环转运至灵官镇古铛村上湾组家中。

16:20闭环转运至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8:陈某香,女,59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陈某香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2月1日

5:00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大巴车抵达龙海交通咨询服务点。

6:00由服务点专车引导闭环抵达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9:周某兵,男,40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周某兵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7:00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私家车(湘LG5262)抵达龙海交通咨询服务点。

9:00经服务点专车闭环引导至县集中隔离点。

感染者10:刘某文,女,42岁,广州市海珠区返安人员。12月2日初筛阳性,经复核确认阳性。

经流调,刘某文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4:00从广州市海珠区乘坐私家车(湘LU0779)返安。

5:00抵达安仁县龙海交通咨询服务点,随后经服务点专车闭环引导至县集中隔离点。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村(社区)或安仁县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5202657)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村(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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