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房消费最新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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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方面
(一)降低首套房利率,二套房首付比例。首套房贷款利率降至2.6%(5年期以下、含5年)、3.1%(五年期以上),二套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二)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只要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升至50万。
一是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不再根据缴存比例划分三个档次,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二是取消首次使用公积金和二次使用公积金在贷款额度上限上的差异,二次使用公积金不再在首次使用公积金的基础上降5万,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三是取消单方缴存和双方缴存在贷款额度上限上的差异,不再执行单方缴存在双方缴存的基础上降5万,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三)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由“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四)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贷款额度上限计算,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借款人为单方缴存(或单身)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可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仍按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六)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房屋套数认定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显示的全部房屋信息为准,同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信息综合判断确定。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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