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
(第183号)
当前,我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压力十分巨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来(返)穗报备
所有外地来(返)穗人员抵花前,应提前或落地后第一时间通过“穗康”小程序的“来(返)穗申报”版块申报,并主动向所在单位、入住酒店或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抵花后落实“三天三检三不”要求,即抵花后第一时间完成“落地检”,在第2、3天每天完成一次核酸检测。3天内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人群密集场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健身娱乐场所等)和重点机构(学校、培训机构、八类特殊机构等),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续按照“应检尽检”原则,每天主动参加常态化核酸检测。
二、强化个人健康管理
所有风险地区来(返)穗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不得外出。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域算起),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或自愿集中隔离的,实行集中隔离。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在居家健康监测未结束之前,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人群密集场所和重点机构,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强化人员管理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将后勤保障、物业人员、临时用工列为重点人群监测管理,对涉疫地区来(返)穗人员动态摸排、信息登记和主动报告。跨区通勤人员落实核酸“一天一检”,工作生活“两点一线”,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加强支援兄弟区抗疫工作人员管理,尤其是加强进出高风险区、临时管控区以及近7天内病例活动区域的工作人员管理,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集中居住场所要提前向属地镇(街)报备。
四、强化场所防控
全区医疗机构、旅游景点、交通站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在建工地、健身娱乐等各类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体温和“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记录)防控措施。广州北站、城际花都站等交通站场要引导外省来(返)穗人员落实“抗原+核酸”落地检措施。住宿场所对近7天内有新冠疫情城市或者区域旅居史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并督促入住人员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集中居住场所(含酒店、宾馆和其他住宿场所)不得同时接待社会面客人入住(经属地镇街或疾控部门评估同意的工作需求除外)。全区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近期来(返)穗人员聚餐聚会。生产经营企业全面监测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人流、车流、物流情况,建立健全健康日常监测和异常报告制度,督促广大员工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五、强化村(社区)防控
以村(经济社)、物业小区为单位实行围合管理,科学设置若干个防控卡口,落实24小时值守并预留应急通道。设立专人专岗专责,严格人员进出管理,通行人员及车辆必须严格落实体温必测、口罩必戴、场所码必扫、健康码和行程码必查等措施。进入城中村必须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核酸检测中证明。村民(居民)尽量减少外出、简约生活,不聚餐、不聚会,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按所在镇(街)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核酸检测,尽量不到区外参加混采检测。房屋租赁中介或业主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和联系人,按照要求向村(居)委会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对不报告租住房屋情况、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委会开展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手房东和承租单位(公司)应同时履行以上责任。各镇(街)要细化实化城中村最小网格(服务管理单元),明确各楼栋片警、网格长、楼栋长并上墙公布。完善“村(社区)、综合网格和最小单元”三级网络,组建党员群众志愿小队伍,发挥群防群治大作用。
六、强化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当好个人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就近参加核酸采样,倡导核酸“每日一检”。自觉养成勤洗手、戴口罩、保持1米社交距离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注意咳嗽礼仪,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居民群众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时,应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强化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风险地区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管理、公共场所不规范佩戴口罩等行为,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拒不执行防疫要求特别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瞒报谎报涉疫行踪轨迹信息、风险地区人员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管理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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