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馆陶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110
县应急管理局283100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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