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零时起从澳门乘飞机或船只赴内地核酸证明以目的地要求为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卫生局根据第81/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和第2/2004号法律第二条的规定,由2022年11月8日零时起,终止第555/A/SS/2022号公告。
上述被终止的通告,主要是规定从澳门登上前往内地的飞机或船只的人士,须持有采样日后24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终止该公告后,从澳门乘坐飞机或船只前往内地的人士,须出示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目的地当局的要求为准。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有关乘客在作出行程计划时,应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确认目的地当局关于核酸检测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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