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要求,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所辖各村(街)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所涉各级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燃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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