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酸检测人员范围
市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区城区及高速出口所在乡镇或街道所有居(村)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每周免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二、核酸检测时间地点
(一)检测周期。自9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以7天为一个周期至少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风险职业人员和健康监测管理对象核酸检测频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样时间及地点。市民根据各县市区公布的常态化免费便民采样点地址及开放时间,自行前往采样。
延伸阅读:
拒不参与核酸检测或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核酸检测。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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