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严防疫情输入,强化“四方责任”特别是个人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来(返)潭人员健康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潭人员应至少提前1天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或“湘潭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全民抗疫—来返潭人员申报”主动报备,也可电话联系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报备。全市各交通站场、公路健康服务站对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潭人员查验报备情况。
二、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潭人员抵潭不满5天且“湖南居民健康码”为绿码的,将在其“湖南居民健康码”“场所码”等展示界面显示弹窗提醒。
三、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潭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潭。抵潭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5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取消弹窗提醒。
四、省外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潭人员抵潭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酒吧、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麻将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五、全市各单位、经营主体等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入口扫码查码、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体温检测、督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好工作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设施环境通风消毒等工作。市民未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医院、交通站场、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快递、外卖、家政、餐饮、客运、会务、销售、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
六、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企业,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及个人和企业的核酸检测、交通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湘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2022年10月29日发布)相关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潭人员健康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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