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街道的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街道为行政区划名称,而街道办事处则是区(县、市)人民政府派驻街道的行政机关名称,街道党(工)委是设立在街道的基层党组织,而不是设在办事处的党组织。三者不是一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3、作为行政区划,“街道”是和“乡、镇”的概念相同的,表行政区划的“街道”二字等同“乡”或“镇”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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