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是正六品官。通判,又名同判,是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通判的官制始于宋朝时期,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在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所以,通判级别小,但权力大。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
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起到了与知州彼此制约的作用,通判的设立也加强了北宋的中央集权。
1、宋朝时期在各州设置的通判,们的存在使得知州的权力受到制约,独立的法治官僚体系,为宋朝的法治发展提供了有效基础,为宋朝实现经济腾飞提供了制度保障。
2、通判一职对于汉代的监御史和督邮起到了双重监察的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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