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隔离措施方面。“乙类甲管”传染病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传染病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4、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公布,标志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我国的传染病主要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三类。
1、甲类传染病,属于需要强制进行管理的,需要对患者、携带者、疑似感染和密切接触的对象,以及疫情区进行严格的控制、隔离、治疗。本类传染病主要有鼠疫和霍乱。
2、乙类传染病,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及时的进行控制、隔离并治疗。本类传染病主要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丙类传染病,主要进行监测管理,包括风疹、麻风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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