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广义来看,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
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
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总理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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