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提取条件。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3、规定标准指350元、规定比例指70%、额度上限指1800元。
4、符合本情形申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不计入可提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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