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人可选用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即银行和被拆迁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被拆迁人先偿还债务,使拆迁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这样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部门领取补偿金。如果业主和银行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部门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根据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2、被拆迁人可选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操作应注意两点:
第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即房主和银行需以安置房为抵押物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而无效。
第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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