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户多宅一般没有补偿,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回收,但因继承、赠与、宅基地合法买卖、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的可以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
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被农业农村部归纳,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享有使用权。成员使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分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外村人、城镇户籍居民都无权占有使用。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为非正常状态。
一户多宅房屋同时或分批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征迁,都应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安置补偿情形,都应该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是:
1、每处房屋都具备合法建造审批手续。
2、每处房屋建房申请主体不是同一人。
3、多余的房屋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取得的。
4、一户多宅房屋分批或同时被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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