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一)公积金提取是有次数限制的,若是用户办理了公积金提取,那么两年内是不能再用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公积金提取
的。
(二)会影响公积金贷款买房。办理公积金提取之后,六个月至一年时间内是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
(三)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提取之后账户内的余额自然就会减少,而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贷款额度是由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决定的。
约定提取日未收到应于当日到账的住房公积金,有以下情况:
(一)由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联名卡未激活,导致到账失败。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被银行降为二类储蓄卡,也会导致提取到账失败,需要本人到发卡银行办理恢复一类储蓄卡的手续。
(三)单位汇缴时间晚于约定提取日,到约定提取日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没有可提取的金额,导致本次约定到账失败,但本月的提取金额将在下个周期的约定提取日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四)申请的提取事项可提取金额已经提满,不能再用该事项提取,可以向中心提出新的提取事项继续办理。
(五)约定提取失败三次以上,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六)单位变动,由于新老单位个人信息录入不一致,职工个人账户未能合并,导致到账失败,需要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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