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转租被发现怎么处理
对发现的转租出借行为,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约严肃处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还将按公租房租金的2倍计收租金,并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怎么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向市区两级有关部门举报。其中市公租房管理局举报专线为63651390,来信来访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晴路2号、邮编401122,电子邮箱为cq63651390 163.com。九龙坡区住房保障中心举报电话为68625185,来信来访地址为九龙坡区团结路8号附8号、邮编400050,电子邮箱为22858495 qq.com。
关于公租房转租的惩罚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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