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巫溪工作的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能够证明近一年时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有效凭证(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5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户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居住所在地(申请所在地)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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