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补充公积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中央驻疆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条件的中央驻疆企业可以在原有公积金缴存比例各12%的基础上,采用缴存补充公积金的办法提高公积金缴存额。
补充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各6%的规定,凡驻库拟申请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中央企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审核同意后,最高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各12%提高到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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