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金钱有优先权,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第三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形式的主要价值在于当事人易于举证,而与口头等其他形式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和唯一性。因此,催告行为并不要求必须为书面形式。
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催告合理期间的制度目的,一方面为保障其他债权人权益,另一方面系督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则该期间应视为届满,承包人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相关文章】
本文地址:https://www.qubaike.com/shenghuo/vxscleod.html
声明:本文信息为网友自行发布旨在分享与大家阅读学习,文中的观点和立场与本站无关,如对文中内容有异议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