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主教练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作为受任命的国家队主教练,在其任职期间,也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也是监察对象,理应受到监督。如果在任职国家队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出现违法乱纪问题,一样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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