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明确梅州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提取额度,即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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