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整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的若干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就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规定,从2022年10月15日起,调整第352/A/SS/2022号公告中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的健康管理措施,现说明如下:
上述人士入境澳门后,按现行要求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自我健康管理(黄码)及4天自我健康监测(绿码,但需留意健康及避免聚会等),即”7+3+4”。从10月15日起调整后,虽然仍要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自我健康管理,但取消4天自我健康监测,即变成”7+3”。
至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后的核酸检测要求,则从现时解除后翌日起按1、2、3、5、7天要求检测,从10月15日起,调整为解除当日(第0天)起按0、1、2、3天要求检测,取消现时第5、7天的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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