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市制定了《诸城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已于2020年1月15执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NO.1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东侧界线: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南侧界线: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西侧界线: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NO.2
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NO.3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2) 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3) 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4)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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