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购买相关政策
1、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2、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4、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
5、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6、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
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自原购买申请。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
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
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
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x100%。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x建设成本价。
保障对象首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份额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干60%。
保障对象在5年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计算房价款;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核定房价款;8年以后购买的,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及其相关情况确定配售价格。
二、可申请银行贷款购买公租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应按照个人产权份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费用从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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