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4、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1、廉租房租金管理办法,廉租房租金的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廉租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房保障支付的租金。县住房保障安排专门人员收缴租金,领用。由财务政部门负责票据管理的工作。
2、廉租房面积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饰标准,每户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处与居住人口相应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饰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
3、廉租房家庭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的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搬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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