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违约方按日向被违约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被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被违约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被违约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违约方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3、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如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4、不合理收费。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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