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后)且还款一个月以上,无逾期。对冲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未欠缴3个月(含)以上,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
1、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须由借款人(及配偶)提出申请。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在月对冲还贷过程中须留足一个月的还贷金额。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包括担保公司曾经代偿过的'逾期贷款,借款人也已经偿清。
4、借款人在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时,须承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余额不足以对冲还贷时,应及时在其银行还款账户内补足差额部分。
每月对冲还贷的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先对冲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再对冲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当借款人及配偶所留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等额用于结清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1、借款人应及时掌握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是否充足,不足时应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2、委托人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借款人应继续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3、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终止后,再次符合申请条件的,须间隔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
4、在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5、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按月对冲还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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