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1、领表填表。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提交材料。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
3、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4、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
5、备案、租房。
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家庭可以持《通知单》寻找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由房屋出租人每月领取补贴。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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