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满意能一直不收房,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比如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或者商品房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购房者也是可以申请拒收的。
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消费者又能证明该退房条件成立,购房者就可以拒绝收房。例如,双方约定收房时要完成带装修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称单位与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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