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民法典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的,物业未经业主同意,一面经营性的广告屏都不能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很多业主其实都不清楚,第一,物业无权擅自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行为;第二,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针对公共区域存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设置经营性广告、违法建设和设立快递柜、共享健身房、自动售卖机等侵占公共区域行为,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围绕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道路、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等方面开展自查整改。
小区业主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外墙、电梯和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小区电梯的使用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业主。同时,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物管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广告进入小区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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