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其他条件。
1、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廉租房住户要爱护廉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扩建廉租房。住户严禁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在墙上剔洞,加设门窗,不得自行增设隔墙。严禁在建筑外墙打孔、安装其他设备,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管应装在指定位置。不得在阳台超负荷放置物品,不得将阳台挑出加宽,以免造成危险。不准任意接、拆或移动水管及水龙头。临出门时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以免引起溢水造成污水池损坏。室内煤气管道及设施是经过试压和试漏精心安装的,因此严禁改动煤气管道及设施。如发现煤气泄漏等问题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及时维修。
同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住户如果有5类行为,将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这些行为包括,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调换的;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纳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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